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75號
PCDV,101,補,1275,2012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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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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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