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基
上列原告昱信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佰捌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捌仟柒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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