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鄭正賢
相 對 人 鄭陳嬋姒
關 係 人 鄭瓊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鄭陳嬋姒(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陳嬋姒(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