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74號
PCDV,101,消債更,74,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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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倪海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附件: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即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 9×10×34=3,0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 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提出聲請人95至9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101年度之薪 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 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與銀行成立協商之際,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 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請參照附表所列 事項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配偶郭珍娜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度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0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
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



發生?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 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倪○○倪○○倪○○於各金融 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 (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 本。
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更生前1日(即民國101年5月6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5月8日起至101年5月7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附表:
┌─┬──────────┬───────────────┐
│ │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 │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 薪資、存款、投資獲利... 等│ │
│ │及其金額: │,自行臚列) │
├─┼──────────┼───────────────┤ │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 │
│ │ │ │
│ ├──────────┼───────────────┤ │ │2.家庭生活費用(如子│2. │
│ │ 女教育費、房租、水│ │
│ │ 電費... 等,自行臚│ │
│ │ 列): │ │
│ ├──────────┼───────────────┤



│ │3. │3. │
│ ├──────────┼───────────────┤ │目│4. │4.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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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