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126號
原 告 盧瓊花
鄭瑞堂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陳美絨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金源與被告陳美絨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二人係被告陳金源之債權人,原告盧瓊花對 被告陳金源有新臺幣268 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而原告鄭瑞 堂對被告陳金源有56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經依法聲請強制 執行被告陳金源之財產,因執行無效果而核發債權憑證,未 受清償。又被告係夫妻,其等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 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原告等 聲請強制執行被告陳金源之財產,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 此依民法第1005、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被告二人間夫妻財 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答辯:同意原告的請求,被告陳金源確實積欠原告三百 餘萬元,目前無法清償債務,已準備賣屋清償債務,但需要 四到六個月時間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的請求。三、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 年1 月16日 板院清101 司執松字第5746號債權憑證、板院清101 司執松 字第5747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夫妻財產制之司法院查詢 畫面列印頁影本等為證。被告不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此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 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復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等為被告陳金源之債權人,經依法強制執行後, 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執行未果,原告等之債權顯無法獲得清償
,已如前述,是原告依上開民法規定,聲請宣告被告陳金源 、陳美絨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