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1年度,25號
PCDV,101,司財管,25,2012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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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姜素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欽毅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長男陳炎耀及三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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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