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聲 請 人 姜素珠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欽毅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長男陳炎耀及三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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