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訴訟代理人 黃達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 下同)三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止按月 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五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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