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訴訟代理人 邱繼慧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執松字第一六九三六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 有座落台中縣沙鹿鎮○○段第五四一號田地七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同 段五四一之三號建地一○四平方公尺暨地上建物建號八一六號門牌沙鹿鎮○○路 七一五巷三十號二層樓房屋一棟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依據民國七十五年間所取得之給付票款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 而聲請鈞院九十年度執松字第一六九三六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強制執行)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而票據上之權利,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經確定判決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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