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張立中即陳鈺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鈺方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12,03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 務人陳鈺方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死亡,經選任相對人張立 中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茲債務人陳鈺方對聲請人負債9,95 6,275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92 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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