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吳建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秋綺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以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新台幣2,50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 負債,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秋綺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 於101 年4 月2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聲請費用2,000 元,補正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查明所 列相對人徐秋綺是否有誤?聲請人已於101 年4 月9 日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抵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