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湯旭娟
樓
代 理 人 鍾亦琳律師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探視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
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相對人江田進及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子女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