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協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暨探視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
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相對人張賜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