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81號
債 權 人 邱韶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盈多媒體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盈多媒體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 補正聲請狀列債務人公司現任法代姓名住所、釋明正確債務 人名稱,債權人已於101 年5 月3 日收受該通知,有公示送 達證書及台中市北屯區公所函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 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