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84號
PCDV,100,重訴,84,2012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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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黃志強
      黃建龍
      黃國芳
      黃國德
      李金蓮
      黃信霖
      黃進傑
      黃錦銘
      黃建文
      詹雲嬌
      黃義強
      黃義作
      黃義勇
      黃澄江
      黃素蘭
      黃素貞
      黃素秀
      黃素英
      黃素玉
前列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黃旭田律師
      陳彥君律師
被   告 王麗秋
      王進富
      王賴罔
      王豐甫
      王豐討
      王豐田
      王豐昌
      王志豪
      王志弘
      王如綺原名王淑華.
      王淑慧
      王雅萍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王陳陣
      王素梅
      王義文
      王素珠
被   告 王景漢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勤
被   告 王盈儒原名連盈儒.
      吳陳金鯉
      吳阿環
      吳慧卿
      吳倩萍
      吳倩娟
      吳鳴遠
      吳鳴邦
      錢林美香
      錢陳寶蓮
      陳秀蓮
      李華南
      李華琪
      陳錦祥
      錢正霖
      黃錢錫珠
      錢秀鑾
      錢庭妤
      錢碧枝
      林侖君
      林永泰
      林永翔
兼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宏
被   告 陳錫詩
      陳錫輝
      錢麗鈴
      錢麗芳
      錢志明
      錢麗珠
      錢寶莉
      錢慧英
      錢慧敏
      錢慧貞
      錢雪芬
      錢正德
      簡平丁
      簡平清
      楊麗貞
      簡瑋岑
      簡明仁
      簡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林俊良」記載,應更正為「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林俊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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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