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 告 黃志強 黃建龍 黃國芳 黃國德 李金蓮 黃信霖 黃進傑 黃錦銘 黃建文 詹雲嬌 黃義強 黃義作 黃義勇 黃澄江 黃素蘭 黃素貞 黃素秀 黃素英 黃素玉前列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黃旭田律師 陳彥君律師被 告 王麗秋 王進富 王賴罔 王豐甫 王豐討 王豐田 王豐昌 王志豪 王志弘 王如綺原名王淑華. 王淑慧 王雅萍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被 告 王陳陣 王素梅 王義文 王素珠被 告 王景漢兼 上法定代理人 陳勤被 告 王盈儒原名連盈儒. 吳陳金鯉 吳阿環 吳慧卿 吳倩萍 吳倩娟 吳鳴遠 吳鳴邦 錢林美香 錢陳寶蓮 陳秀蓮 李華南 李華琪 陳錦祥 錢正霖 黃錢錫珠 錢秀鑾 錢庭妤 錢碧枝 林侖君 林永泰 林永翔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兼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姿宏被 告 陳錫詩 陳錫輝 錢麗鈴 錢麗芳 錢志明 錢麗珠 錢寶莉 錢慧英 錢慧敏 錢慧貞 錢雪芬 錢正德 簡平丁 簡平清 楊麗貞 簡瑋岑 簡明仁 簡愛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林俊良」記載,應更正為「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林俊良」。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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