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原 告 劉宜光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童雯眴律師
被 告 簡建東
江寬容
簡詩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