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182號
PCDV,100,訴,2182,2012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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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
上 訴 人 王麗華
被 上訴人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182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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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