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70號
PCDV,100,訴,1870,2012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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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0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上訴人 洪志忠
洪秀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870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捌拾貳萬零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
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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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