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謝智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謝智全與養父謝深根間之收養關係。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 、第4 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 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智全(男、民國66年8 月25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謝深根所收養, 茲因聲請人養父謝深根(男、民國○ 年○ 月○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6年2 月14日死亡,而聲 請人欲回復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之規定,請求終 止與養父謝深根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謝深根成立收養關係,為該人之養子, 而養父謝深根已於76年2 月14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 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 (問:為何來辦理終止收養?)因為養父已過世,且收養後 我還是跟本家同住。當初會辦理收養,是因為要從母姓,現 在法律已改可以從母姓,所以要辦理終止收養;(問:養父 過世後,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應該沒有遺產,我也沒 有去查,養父過世時我才10歲,但沒有通知到我,我沒有去 參加他的喪禮;(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 復本家?)我不清楚」;聲請人之生母謝月嬌則稱:「他有 一個兒子,但沒有在聯絡」等各語。而聲請人之生父許政憲 、生母謝月嬌均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此有本院101 年1 月 13日非訟事件筆錄可證。另聲請人胞兄許文益、許文忠、胞 姊許金雯亦出具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等情,有同意 書1 紙在卷足參。又養父謝深根尚遺有子謝春財、女王謝寶 彩、林謝寶鳳,此有本院依職權函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 調閱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謝深根 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繼承其遺產,且養父有1 子2 女可延 續其香火,則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謝深根之收養關 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