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許禕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4月16日以板院清100司執消債更喜 消字第95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 (不同意債權人共四位,債權共996,667元,共佔債權比例 約40.67%),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均具狀表示同意,並分別於同年4月20日送達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同年4月19日送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標準 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等應分別於收受通知翌日起算10 日內即同年4月30日及4月29日前確答是否同意,而債權人滙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標 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逾期未表示意見,故依本法第60 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 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 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許禕洢(原名許斐貞)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2.總清償比例:61.697﹪(債權總額為2,450,677元)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21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 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 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清償金額
一、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3,666元
每期清償:1,145元
二、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18,751元
每期清償:1,875元
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7,725元
每期清償:1,180元
四、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29,288
每期清償:1,965元
五、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15,513元
每期清償:4,417元
六、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68,773元
每期清償:2,303元
七、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20,955元
每期清償:2,750元
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66,273元
每期清償:1,425元
九、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總額:114,201元
每期清償:979元
十、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45,532元
每期清償:2,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