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曾玉麟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勞保 局查詢系統查詢單及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回 函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台幣(下同 )13,8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993,6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金額5,366,239元之18.5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本金金額3,418,780元之29.06%。而債務人所列之每 月生活費為11,900元(包含勞、健保費700元在內),經本 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 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 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評估 標準:11,832+700=12,532)。而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約 25,792元【此係依債務人自100年8月起至101年4月每月收入 (含薪資及加班費)平均計算而得】,且債務人除薪資及加 班費外,並無年終獎金,此有第三人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回函及債務人薪資存摺內頁影本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 真實。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 之13,892元均已幾盡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債務人 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13,8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1年3月8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時間及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15%
每期清償金額:711元
(2)蔡爾堅
債權比率:43.24%
每期清償金額:5,967元
(3)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5.69%
每期清償金額:2,165元
(4)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33%
每期清償金額:1,702元
(5)勞工保險局
債權比率:1.38%
每期清償金額:190元
(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17%
每期清償金額:851元
(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6.04%
每期清償金額:2,214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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