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99號
PCDM,101,聲,2099,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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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雅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雅如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周雅如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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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