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47號
PCDM,101,聲,2047,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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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振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振龍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溫振龍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 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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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