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936號
PCDM,101,聲,1936,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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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友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友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郭友珍前因犯下列各罪,經下列法院先後判處 有罪確定:
㈠前因於民國98年3 月10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 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7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二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於98年8 月24日 確定。
㈡復因於98年9 月1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 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後因未敘述具 體理由遭駁回,溯及原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㈢又於98年11月16日及同年月18日,分別犯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01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七月,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月,於99年8 月16日確 定。
㈣再因於98年11月23日及同年月24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82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九月、五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上訴 後因未敘述具體理由遭駁回,溯及原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
㈤更因於99年2 月9 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 以99年度訴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於99 年8月31日確定 。
㈥上開㈠所示之罪於99年2 月10日入監執行後,上開㈡至㈤所 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與上開㈠所示之罪接續執行,現仍執 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27日以法授矯字 第1010109267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 11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刑期 屆滿日為102 年9 月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青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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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