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868號
PCDM,101,聲,1868,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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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億
      徐崇傑
      連偉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
物(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84 3 號被告李建億徐崇傑連偉君等35人犯賭博罪一案,前 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0 年12月16日期滿,扣案之 撲克牌52張、賭資新臺幣(下同)1,250 元(99年度保字第 7009號),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建億徐崇傑連偉君等人所涉賭博犯行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28843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具撲克牌52張、賭資1, 250 元,則為被告李建億徐崇傑連偉君等人因犯罪所用 及犯罪所得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李建億徐崇傑連偉君等 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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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