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簡字,90年度,567號
FYEM,90,沙簡,567,20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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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踰越牆垣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甲○○因在台中縣大肚鄉○○村○○路○段一七二號乙○○經營之好朋友釣蝦場 消費甚多,心有不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凌晨 五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NL─一六一六號自小客車,自該釣蝦場場右側圍 牆攀爬至釣蝦場內,踰越該釣蝦場之牆垣,入內竊取乙○○所有之米酒一百八十 瓶、高梁酒六瓶、啤酒四十瓶、釣具十八組,正將上述物品陸續搬運上車,而尚 未完全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時,為巡邏警員發覺可疑當場查獲。案經台中縣警 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右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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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