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546號
KSDV,106,司促,12546,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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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王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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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