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243號
PCDM,101,簡,1243,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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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330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一)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至第9 行「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及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站前郵局(下稱板橋站前郵局)帳戶00 000000000000006 號」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將其所有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站 前郵局000-00000000000006號帳戶(下稱板橋站前郵局帳 戶)」。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10、11行「金融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提款卡 (含密碼),提供予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記載,應補充 更正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印章, 以新臺幣(下同)2 萬餘元之代價提供予某姓名年籍均不 詳」。
(三)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3 行「因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至陳威瑋之前揭帳戶內,嗣均驚覺有異」之記載,應補 充更正為「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以附表所示之 匯款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款匯至陳威瑋前開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或板橋站前郵局帳戶內後,即旋遭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黃籃蒂等人發覺受騙」。(四)犯罪事實欄二第1 行「案經黃藍蒂」之記載,應補充更正 為「案經詹翔宇、黃籃蒂」。
(五)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被告陳威瑋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被告陳威瑋於警詢中之 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
(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第1 行「李家珊」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佳珊」、第2 行「黃藍蒂」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籃蒂」。
(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六)「李家珊」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佳珊」。




(八)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九)「黃藍蒂」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籃蒂」。
(九)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十五)「被告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及 板橋站前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份」之記載,應 補充更正為「被告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0 年10月25日止之對帳單及板橋站前郵局帳戶自 99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10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 份」。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是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 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陳威瑋將其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板橋站前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被害人黃籃 蒂等12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 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 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 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 告以一次交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板橋站前郵局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 團成員先後詐騙被害人黃籃蒂等12人之財物,而觸犯數幫助 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 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板 橋站前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作 為詐欺取財之用,其行為係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其所有金融 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 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 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 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 衡被告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大 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 本院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查卷第14頁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資料)、犯罪之動機、手段、交付帳戶數量、所 獲得之利益、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合計損失8 萬3,000 元,及 其犯後固已坦認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 民事和解,賠償渠等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周宛蘭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 │告訴人 │ │ │ │(新臺幣)│ │
├──┼────┼─────────┼─────┼────┼─────┼──────┤
│ 1 │黃籃蒂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9,000 元 │被告上開中國│
│ │ │家,虛偽刊登販賣張│11日23時51│機匯款 │ │信託銀行帳戶│
│ │ │惠妹演唱會門票廣告│分許 │ │ │ │
│ │ │,誘騙不特定人,而│ │ │ │ │
│ │ │黃籃蒂於100 年10月│ │ │ │ │
│ │ │11日13時許,上網瀏│ │ │ │ │
│ │ │覽該廣告,經與該賣│ │ │ │ │
│ │ │家聯繫後,致其陷於│ │ │ │ │
│ │ │錯誤而付款。 │ │ │ │ │
├──┼────┼─────────┼─────┼────┼─────┼──────┤
│ 2 │湯翊婷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5,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張│12日凌晨0 │機匯款 │ │ │
│ │ │惠妹演唱會門票廣告│時54分許 │ │ │ │
│ │ │,誘騙不特定人,而│ │ │ │ │
│ │ │湯翊婷於100 年10月│ │ │ │ │
│ │ │11日13時許,上網瀏│ │ │ │ │
│ │ │覽該廣告,經與該賣│ │ │ │ │
│ │ │家聯繫後,致其陷於│ │ │ │ │
│ │ │錯誤而付款。 │ │ │ │ │
├──┼────┼─────────┼─────┼────┼─────┼──────┤
│ 3 │林平凱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6,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張│12日14時40│機匯款 │ │ │
│ │ │惠妹演唱會門票廣告│分許 │ │ │ │
│ │ │,誘騙不特定人,而│ │ │ │ │
│ │ │林平凱於100 年10月│ │ │ │ │
│ │ │12日14時40分許前某│ │ │ │ │
│ │ │時,上網瀏覽該廣告│ │ │ │ │




│ │ │,經與該賣家聯繫後│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而付│ │ │ │ │
│ │ │款。 │ │ │ │ │
├──┼────┼─────────┼─────┼────┼─────┼──────┤
│ 4 │張震緯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網路ATM │6,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張│12日15時37│匯款 │ │ │
│ │ │惠妹演唱會門票廣告│分許 │ │ │ │
│ │ │,誘騙不特定人,而│ │ │ │ │
│ │ │張震緯於100 年10月│ │ │ │ │
│ │ │12日14時10分許,上│ │ │ │ │
│ │ │網瀏覽該廣告,經與│ │ │ │ │
│ │ │該賣家聯繫後,致其│ │ │ │ │
│ │ │陷於錯誤而付款。 │ │ │ │ │
├──┼────┼─────────┼─────┼────┼─────┼──────┤
│ 5 │王玲媛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6,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蘋│12日22時13│機匯款 │ │ │
│ │ │果廠牌、I-Phone3G │分許 │ │ │ │
│ │ │型號手機廣告,誘騙│ │ │ │ │
│ │ │不特定人,而王玲媛│ │ │ │ │
│ │ │於100 年10月12日晚│ │ │ │ │
│ │ │間某時許,上網瀏覽│ │ │ │ │
│ │ │該廣告,經與該賣家│ │ │ │ │
│ │ │聯繫後,致其陷於錯│ │ │ │ │
│ │ │誤而付款。 │ │ │ │ │
├──┼────┼─────────┼─────┼────┼─────┼──────┤
│ 6 │陳中貞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臨櫃匯款│5,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 │13日15時4 │ │ │ │
│ │ │WindowPhone7手機廣│分許 │ │ │ │
│ │ │告,誘騙不特定人,│ │ │ │ │
│ │ │而陳中貞於100 年10│ │ │ │ │
│ │ │月13日13時30分許,│ │ │ │ │
│ │ │上網瀏覽該廣告,經│ │ │ │ │
│ │ │與該賣家聯繫後,致│ │ │ │ │
│ │ │其陷於錯誤而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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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佑瑜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4,000 元 │被告上開板橋│
│ │ │家,虛偽刊登販賣 │8 日13時37│機匯款 │ │站前郵局帳戶│
│ │ │HTC 廠牌手機廣告,│分許 │ │ │ │
│ │ │誘騙不特定人,而張│ │ │ │ │
│ │ │佑瑜於100 年10月8 │ │ │ │ │




│ │ │日13時許,上網瀏覽│ │ │ │ │
│ │ │該廣告,經與該賣家│ │ │ │ │
│ │ │聯繫後,致其陷於錯│ │ │ │ │
│ │ │誤而付款。 │ │ │ │ │
├──┼────┼─────────┼─────┼────┼─────┼──────┤
│ 8 │林坤賢 │佯以奇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網路ATM │6,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張│8 日14時35│匯款 │ │ │
│ │ │惠妹演唱會門票廣告│分許 │ │ │ │
│ │ │,誘騙不特定人,而│ │ │ │ │
│ │ │林坤賢於100 年10月│ │ │ │ │
│ │ │8 日14時25分許,上│ │ │ │ │
│ │ │網瀏覽該廣告,經與│ │ │ │ │
│ │ │該賣家聯繫後,致其│ │ │ │ │
│ │ │陷於錯誤而付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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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凌鶴騰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1 萬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 │8 日16時46│機匯款 │ │ │
│ │ │ipad2 廣告,誘騙不│分許 │ │ │ │
│ │ │特定人,而凌鶴騰於│ │ │ │ │
│ │ │100 年10月8 日16時│ │ │ │ │
│ │ │許,上網瀏覽該廣告│ │ │ │ │
│ │ │,經與該賣家聯繫後│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而付│ │ │ │ │
│ │ │款。 │ │ │ │ │
├──┼────┼─────────┼─────┼────┼─────┼──────┤
│ 10 │李佳珊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網際跨行│1 萬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 │8 日18時35│轉帳 │ │ │
│ │ │ipad2 廣告,誘騙不│分許 │ │ │ │
│ │ │特定人,而李佳珊於│ │ │ │ │
│ │ │100 年10月8 日18時│ │ │ │ │
│ │ │許,上網瀏覽該廣告│ │ │ │ │
│ │ │,經與該賣家聯繫後│ │ │ │ │
│ │ │,致其陷於錯誤而付│ │ │ │ │
│ │ │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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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詹翔宇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7,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 │8 日20時20│機匯款 │ │ │
│ │ │HTC 廠牌手機廣告,│分許 │ │ │ │
│ │ │誘騙不特定人,而詹│ │ │ │ │
│ │ │翔宇於100 年10月8 │ │ │ │ │




│ │ │日20時許,上網瀏覽│ │ │ │ │
│ │ │該廣告,經與該賣家│ │ │ │ │
│ │ │聯繫後,致其陷於錯│ │ │ │ │
│ │ │誤而付款。 │ │ │ │ │
├──┼────┼─────────┼─────┼────┼─────┼──────┤
│ 12 │陳浚泯 │佯以露天拍賣網站賣│100 年10月│自動櫃員│9,000 元 │同上 │
│ │ │家,虛偽刊登販賣 │8 日21時11│機匯款 │ │ │
│ │ │Samsung 廠牌手機廣│分許 │ │ │ │
│ │ │告,誘騙不特定人,│ │ │ │ │
│ │ │而陳浚泯於100 年10│ │ │ │ │
│ │ │月8 日20時許,上網│ │ │ │ │
│ │ │瀏覽該廣告,經與該│ │ │ │ │
│ │ │賣家聯繫後,致其陷│ │ │ │ │
│ │ │於錯誤而付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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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3083號
被 告 陳威瑋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5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路3段248號20樓
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瑋明知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乃個人屬性甚高之行為,故無 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易利用該等帳戶 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 人使用將幫助他人遂行不特定之財產犯罪,惟仍基於縱有人



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於民國100年9月初某日及翌日,分別在新北市頂溪捷運站 出口附近及臺北市○○○路捷運站出口附近,將其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站前郵局(下稱板橋站前郵局) 帳戶00000000000000006 號金融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提款卡( 含密碼),提供予某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凱勝」之詐騙 集團成員,供該詐騙集團作為詐欺犯罪之用。嗣該犯罪集團 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 所示之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至陳威瑋之前揭帳戶內,嗣均驚覺有異,報警處 理,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藍蒂、湯翊婷林平凱王玲媛、陳中貞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威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張佑瑜、林坤賢、凌鶴騰李家珊詹翔宇陳浚泯 、黃藍蒂、湯翊婷林平凱張震緯王玲媛及陳中貞於 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張佑瑜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四)證人林坤賢所提供之郵政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 紙。
(五)證人凌鶴騰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影 本各1紙。
(六)證人李家珊所提供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七)證人詹翔宇所提供之兆豐銀行存摺影本1份。(八)證人陳浚泯所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即 時通交談紀錄及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各1份。(九)證人黃藍蒂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十)證人湯翊婷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十一)證人張震緯所提供之郵政網路ATM轉帳成功通知信及網 路列印資料各1份。
(十二)證人王玲媛所提供之中國信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及網 路列印資料各1份。
(十三)證人陳中貞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十四)受理各類報案紀錄表、報案三聯單、通報警示帳戶簡便 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十五)被告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及板橋站前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 明細表各1 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 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並造成數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之結果,核屬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檢察官 張 凱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怡 臻
附表:
┌─┬───┬───────┬──────┬───────┬──────┐
│編│被害人│被害人受騙之時│詐術手段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及帳│
│號│ │間、地點 │ │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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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張佑瑜│100年10月8日13│於露天拍賣網│同日13時37分許│4,000元 │
│ │ │時許,在其高雄│站,佯以4,00│ │至前開板橋站│
│ │ │市○○○○○路│0元之價格販 │ │前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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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林坤賢│100年10月8日14│於雅虎奇摩拍│同日14時38分許│6,000元 │
│ │ │時25分許,在其│賣網站,佯以│ │至前開板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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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凌鶴騰│100年10月8日16│於露天拍賣網│同日16時46分許│1萬元 │
│ │ │時許,在其高雄│站,佯以1萬 │ │至前開板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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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家珊│100年10月8日18│於露天拍賣網│同日18時35分許│1萬元 │
│ │ │時許,在其桃園│站,佯以1萬 │ │至前開板橋站│
│ │ │縣中壢市之家中│元之價格刊登│ │前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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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詹翔宇│100年10月8日20│於露天拍賣網│同日20時20分許│7,000元 │
│ │ │時許,在其新北│站,佯以7,00│ │至前開板橋站│
│ │ │市樹林區之家中│0元之價格刊 │ │前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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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浚泯│100年10月8日20│於露天拍賣網│同日21時30分許│9,000元 │
│ │ │時許,在其彰化│站,佯以9,00│ │至前開板橋站│
│ │ │縣和美鎮之家中│元之價格刊登│ │前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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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藍蒂│100年10月11日 │於露天拍賣網│同日23時51分許│9,000元 │
│ │ │13時許,在其新│站,佯以一張│ │至前開中國信│
│ │ │北市之家中瀏覽│3,000元之價 │ │託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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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湯翊婷│100年10月11日 │於露天拍賣網│翌日(12日)凌│5,000元 │
│ │ │13時許,在其新│站,佯以一張│晨0時54分許 │至前開中國信│
│ │ │北市之家中瀏覽│3,000元之價 │ │託銀行帳戶 │
│ │ │網路 │格刊登販售張│ │ │
│ │ │ │惠美演唱會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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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林平凱│100年10月12日 │於露天拍賣網│同日14時40分許│6,000元 │
│ │ │14時40分許,在│站,佯以一張│ │至前開中國信│
│ │ │其新北市新莊區│3,000元之價 │ │託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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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張震緯│100年10月12日 │於露天拍賣網│同日15時37分許│6,000元 │
│ │ │14時10分許,在│站,佯以一張│ │至前開中國信│
│ │ │其桃園縣中壢市│3,000元之價 │ │託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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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王玲媛│100年10月12日 │於露天拍賣網│同日22時13分許│6,000元 │
│ │ │晚上某時許瀏覽│站,佯以6,00│ │至前開中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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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陳中貞│100年10月13日 │於露天拍賣網│同日15時4分許 │5,000元 │
│ │ │13時30分許,在│站,佯以6,00│ │至前開中國信│
│ │ │其新竹市東區家│元之價格刊登│ │託銀行帳戶 │
│ │ │中瀏覽網路 │販售WindowP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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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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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站前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