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963號
PCDM,101,交聲,963,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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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 年度交聲字第 960 號
                 101 年度交聲字第 961 號
                 101 年度交聲字第 962 號
                 101 年度交聲字第 963 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全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 所示之裁決書案號)聲明異議,本院裁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全美國際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全美國際有限公司所有 之車牌號碼3999-EC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1 至4 所載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違 規,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舉發單位舉發,原處分機關 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依各該規定,分別裁處 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處分。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3999-EC 號自用一般 小客車,於過戶前均交由鄒慶鴻使用,並於100 年12月1 日 辦理過戶,其在使用期間一切所發生違規罰鍰應由鄒慶鴻繳 納,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 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及「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 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 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3條、第40條規定者,除應依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 罰外,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 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 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 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7 之2 條第1 項第7 款、第4 項亦規定甚明 。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 ,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 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 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 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細繹上開規定之 文義,異議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 果。另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 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異議人時,已逾通知單 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 第1 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 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 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 ,顯失公平(尤其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恰係通知 單所定到案期日之同日或前一日,將使受處分人因無法及時 告知應歸責他人之狀況,而承受失權之不公平結果)。如採 肯定說之見解,無意剝奪受處分人得舉證免罰之權利,應有 法律明文始能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41 號研討結果參照)。申言之,本條項 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 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 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 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 復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加強道路交通 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其本質在維持行政上 之秩序,達成國家維持交通秩序之行政目的,因而,對於違 反本條例所規定行政上義務之行為人科以制裁,其性質上屬 於行政秩序罰,準此,其處罰對象必限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之 人,倘非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行為人,則無受行政秩序罰之理 由,乃屬當然。
四、經查:
㈠有關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3999-EC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 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時、地,有各該違規,經先後舉發 等事實(共計4 件),此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上開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裁決書各1 紙在卷可稽,應堪信為 真實。
㈡惟查,異議人否認有駕駛上揭自用一般小客車於附表一編號



1 至4 所示之時、地,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違規情 形,並辯稱:之前均係鄒慶鴻使用上開自用小客車,嗣於10 0 年12月1 日才辦理過戶登記於異議人名下之情,並提出讓 渡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101 年度司票字第5059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本票及鄒慶鴻之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各一紙等影本資料為憑。佐以有關上 開自用小客車確實於100 年12月1 日登記至異議人名下一節 ,此有汽車車籍查詢1 紙在卷可參。綜觀上開情詞,可見前 揭自用一般小客車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是否為 異議人所使用,自屬有疑,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交通 違規之行為當非異議人所為,自無令其擔負如附表一編號1 至4所 示違規之處罰責任之理,是異議人所辯,洵非無據。 至異議人雖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 於上開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 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誰屬,然 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 1 項規定,尚不生失權之效果;而異議人既已執此聲明異議 ,前揭自用一般小客車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違規責任 自應由該汽車之實際駕駛人負擔,而無處罰汽車所有人即異 議人之理,故原處分機關裁處異議人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 示之罰鍰處分,於法當屬有違。
㈢綜上所述,本案依卷附證據,尚難證明異議人確有如附表一 編號1 至4 所示之違規,依罪疑惟輕原則,自應作對異議人 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遽對異議人為前開裁決,難認允當 ,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 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 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一:(原處分機關之裁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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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裁 決 書 │ 裁 決│ 舉 發 單 位│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違 規 事 實 │ 違 反 法 條│ 裁決處分 │
│ │ 案 號 │ 日 期│ 及 案 號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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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監自裁字│101年4│桃園縣政府警│100 年11│蘆竹鄉富│限速50公里,經自動│道路交通管理│罰鍰12,000│
│ │第裁40-D01│月30日│察局交通警察│月29日01│國路2 段│測速照相測得時速13│處罰條例第43│元 │
│ │034648號 │ │大隊第D01034│時07分 │ │7 公里,超速87公里│條第1 項第2 │ │
│ │ │ │648 號 │ │ │,行車超速60公里以│款 │ │
│ │ │ │ │ │ │上80公里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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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監自裁字│101年5│桃園縣政府警│100 年11│龜山鄉台│限速50公里,經自動│道路交通管理│罰鍰2,300 │
│ │第裁40-D01│月22日│察局交通警察│月29日00│一線16.4│測速照相測得時速87│處罰條例第40│元 │
│ │037917號 │ │大隊第D01037│時11分 │K 南下 │公里,超速37公里,│條 │ │
│ │ │ │917號 │ │ │行車超速20公里以上│ │ │
│ │ │ │ │ │ │40公里以下 │ │ │
├──┼─────┼───┼──────┼────┼────┼─────────┼──────┼─────┤
│ 3 │北監自裁字│101年5│新北市政府警│100 年11│中和區臺│行駛快速公路限速70│道路交通管理│罰鍰6,000 │
│ │第裁40-CG8│月22日│察局交通大隊│月26日04│64線快速│公里、經測速時速12│處罰條例第33│元 │
│ │672104號 │ │第CG0000000 │時41分 │公路26.7│8 公里、超速58公里│條第1 項第1 │ │
│ │ │ │號 │ │公里(往│(40公里以上未滿60│款 │ │
│ │ │ │ │ │西) │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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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北監自裁字│101年5│士林分局交通│100 年11│承德路 4│限速50公里,經測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1,800 │
│ │第裁40-AC1│月22日│分隊第AC1909│月20日23│段(往北│速80公里,超速20公│處罰條例第40│元 │
│ │909723號 │ │723號 │時38分 │) │里以上未滿40公里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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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