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870號
PCDM,101,交聲,870,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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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87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董梁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裁決書(原舉發通知單號碼:如附表所載),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之異議意旨略以:
㈠舉發機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以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 碼018-HN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輛所有人:品旺通運有限公 司/拖車證號47-ER ;砂石車專用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 ,有同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事實,經 舉發機關以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 發,再由原處分機關以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 決書為同表所示之處罰。
㈡本件受處分人與車輛均非設籍在桃園縣,前未曾行經本件違 規路段,而本件受處分人於行經本件違規路段路口處時,因 見未設有禁止砂石車進入之標誌,且此路段內有砂石廠及混 泥土廠,故誤認該路段係砂石車可行駛路段,而遭警攔停舉 發,爰請能撤銷裁決書。
二、按「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 ,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 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 車及臨時停車。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 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汽車駕駛 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 記點:一、…、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 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5 條第1 款、第60條第2 項第2 款、第63條 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附件《附件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就「違反事件」為 「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之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2 款之行為,在「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依「統一裁罰基準」為罰 鍰「新臺幣900 元」,「備註欄」並註明「並記違規點數一 點」。
三、受處分人就其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砂石車)行經本件非桃 園縣政府公告之砂石車開放路段而遭警攔查舉發之事實,並 不爭執,而本件路段確非屬桃園縣政府開放砂石車行駛路段 ,除經舉發機關查復受處分人及原處分機關外,亦有桃園縣 政府交通局網站公告之《桃園縣轄區開放砂石車行駛路段一 覽表》可佐,是受處分人確有本件裁決書所載之該違規行為 ,事證明確。雖受處分人以其未曾行經本路段及其人車設籍 外縣市置辯,惟營業貨運曳引車(砂石車)之裝載及行駛路 線等之行車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公路法等法規,本即受有特別之限制,此為駕駛營業 貨運曳引車(砂石車)之駕駛人於其從業上所週知之職業上 應知之事實,是該種車輛駕駛人於欲駕駛該種車輛前往目的 地時,本即應於行車前先查知其可行路線,此為該種車輛駕 駛人所應負之行車暨使用道路之應負義務,是如該種車輛駕 駛人違規行駛於非公告開放路段,自難以其不知公告規定, 而卸免其責。從而,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理由,尚難採認。四、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有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所載之違規行 為,事證明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如附表所示之 處罰,並無違誤或不當情形,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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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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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 │舉發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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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書字號 │㈠違規日時 │㈠裁決日期 │通知單單號 │舉發事實│㈠製單日期 │
│ │ │㈡違規地點 │㈡裁決主文 │ │及法條 │㈡應到案日 │
│ │ │㈢違規法條 │ │ │ │ │
│ │ │㈣違規事實 │ │ │ │ │
├──┼───────┼─────────┼───────┼──────┼────┼──────┤
│ 一 │北監營裁字第裁│㈠101.03.21/15:40 │㈠101.05.04 │桃警局交大第│同裁決書│㈠101.03.21 │
│ │40-DB0000000號│㈡八德市○○路235 │㈡罰鍰新臺幣玖│DB0000000號 │ │㈡101.04.06 │




│ │ │ 0巷 │ 百元整,並記│ │ │ │
│ │ │㈢第60條第2項第2款│ 違規點數一點│ │ │ │
│ │ │㈣不遵守公路機關依│ │ │ │ │
│ │ │?處罰條例第五條規│ │ │ │ │
│ │ │ 定所發布之命令,│ │ │ │ │
│ │ │ 於禁行路段行駛於│ │ │ │ │
│ │ │ 道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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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青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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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