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2387號
PCDM,101,交簡,2387,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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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天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2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天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汽機車 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 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分別補充更正為「汽車駕駛人酒後生 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 察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天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爰審酌政府近年來 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 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竟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 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 以上,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心存 僥倖,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對交通安全 所生之危害非輕;又本件其已因不勝酒力而自摔造成交通事 ,對交通安全已生實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 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所駕車種、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484號
被 告 陳天祥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段46之3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天祥於民國101年5月2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1段某卡拉OK店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919-JAJ號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新北市五股區○○○路與疏洪六路口 ,因不勝酒力而自摔,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91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天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豐 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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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