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0年度,462號
HLEM,90,花簡,462,200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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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四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素員
  被   告 連子淇 女四十二歲(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V二二■C六八三五■C六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五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連子淇法人之受僱人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上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書。(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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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