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289號
PCDM,100,訴,2289,2012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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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長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告 周裕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被 告 李恩國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5 月25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18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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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