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欉
曾照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陳彩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
1657號、100 年度偵字第8222、6514、5231、5093號),就起訴
書犯罪事實七部分,就下述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部分,本院再裁定
如下:
主 文
詹欉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
曾照祥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陳彩娥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七部分,詹欉、曾照祥、陳彩娥(下稱 詹欉等3 人)均明知綽號「阿生」之成年男子有經營地下違 法簽注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分為2 組號碼(俗稱「2 星 」)、3 組號碼(俗稱「3 星」)、4 組號碼(俗稱「4 星 」)供賭客簽賭,每注簽注金為10元,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 對當期合法「臺灣今彩539 」(下稱「今彩539 」)所開出 之號碼決定輸贏,如簽中今彩539 開獎之「2 星」、「3 星 」、「4 星」中彩號碼,可向「阿生」取得彩金530 元、5, 300 元、53,000元之賭金,如未簽中,則押注賭金全歸「阿 生」贏得,詎詹欉等3 人預期100 年農曆過年期間之賭金可 能高達10幾億,竟共同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由詹欉與曾照 祥於100 年1 月24日19時27分將以上開手機門號連繫後,另 由陳彩娥簽選「2 星」、「3 星」、「4 星」合計簽注金額 為500 元之不詳數支號碼,而由詹欉於100 年2 月1 日、同 月2 日、同月7 日接續以傳真簽單方式,向「阿生」男子簽 賭地下「今彩539 」,總計3 次簽注金額合計1,500 元,詹 欉等3 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前經本院均判處罰金新臺 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並送 執行在案。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如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應 予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查扣
案之傳真機1 臺,係被告詹欉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詹欉供明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 在卷可稽,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本於共同正犯責任 共同之法理,於共同被告陳彩娥、曾照祥之宣告刑下,亦均 應併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