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17號
PCDM,100,易,117,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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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銘麒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林季禾
輔 佐 人 張啟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275
、99年度偵字第838 、7768、22276 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
偵字第43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銘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5 、6 、7 、8 、9 、11、27、36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季禾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盧銘麒:㈠於民國93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5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經最 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00號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3年間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 字第162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上開㈠、㈡所示之有 期徒刑1 年2 月、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 538 號各減為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 定,於100 年3 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 成累犯,理由詳如後述)。
二、詎盧銘麒仍不知悔改,明知址設臺北縣三重市(已改制為新 北市三重區,以下同)興德路96號14樓之1 之友鈦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友鈦公司)係虛設之公司並無資力,竟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邀請林季禾擔任登記負責人,由盧銘麒 擔任友鈦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分別為下列犯行。林季禾明知 自己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能力,且實際未參與公司之 經營,依其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若由 其擔任虛設或人頭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該公司及他人極易利 用此公司名義實施犯罪,98年3 月間竟為圖取盧銘麒允諾給 付之零用金及車馬費,仍基於幫助他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而實施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犯罪之犯意,提供個人資料供盧 銘麒登記為友鈦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配合盧銘麒至銀行開立



友鈦公司帳戶及為友鈦公司簽立辦公室租賃契約,並陸續收 取盧銘麒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零用金及車馬費 ,因而幫助盧銘麒為下列犯行:
㈠、於98年8 、9 月間,利用不知情之採購人員,先以初期向附 表一所示之被害廠商購買少許商品,並以現金支付之方法取 信於附表一編號1 至46所示之被害廠商,致附表一編號1 至 46所示之被害廠商陷於錯誤,誤認友鈦公司信用良好,再於 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不知情之採購人員,陸續以電話訂購 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 至46所示之被害廠商訂購如附表一所 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以為付款,致附表一 所示編號1 至46之被害廠商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交 付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予友鈦公司,再由盧銘麒轉賣花用。㈡、於98年3 月間,盧銘麒鄭景瑞表示要承租其位於臺北縣三 重市○○路96號14樓之1 之房屋作為友鈦公司之辦公室,並 要求林季禾以友鈦公司之負責人名義與鄭景瑞簽立上開房屋 於98年4 月1 日起至99年3 月31日止為期1 年、每月租金4 萬9000元之房屋暨停車位租賃契約,友鈦公司如期給付98年 4 月份至9 月份之租金。迄於98年9 月間,盧銘麒明知自己 及友鈦公司當時已無能力支付票款,仍開立付款人玉山銀行 二重分行、發票人友鈦公司、票號AA0000000 號、發票日期 98年10月10日、面額9 萬7600元之支票1 紙,透過不知情之 業務小姐交予房東鄭景瑞,致鄭景瑞陷於錯誤,同意友鈦公 司以上開支票給付98年10月份房租及房屋押金,而詐得使用 上開辦公室之不法利益。嗣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廠商及鄭景瑞 ,屆期提示友鈦公司所開立之支票竟遭退票,報警處理,經 警依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 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廠商及鄭景瑞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同)樹林分局移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盧銘麒林季禾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其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且同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廠商之代表人或告訴代理人、 鄭景瑞、證人紀玲玲、劉秀宜吳麗滿、陳淑慧、魏雅貞方豔秋陳耿山顏政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情節相符 ,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訂購單、出貨(憑)單、銷貨(憑) 單、送貨單、估價單、發票、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及華經 公司100 年1 月20日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各1 份在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11、27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資佐 證。從而,被告2 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盧銘麒犯罪事實二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盧銘麒先後向附表一編號1 至46之告 訴人,基於虛設行號以行騙殷實商家之單一目的,於密接時 間內對同一告訴人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而侵害各該告 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 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均屬接續犯。至被告盧銘麒就附 表一編號1 至47所示對不同告訴人間所為詐欺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盧銘麒 本件犯行係構成累犯,惟查,被告盧銘麒於93年間,因違反 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2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5年3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惟該犯行與其於93年間所為之重利犯行(臺灣高等法 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00號駁回上訴確定),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538 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100 年3 月28日徒刑易服社會勞 動履行完成,方屬執行完畢。惟該執行完畢日期,已於被告 盧銘麒所為本案犯行之後,故本件不論以累犯,並此敘明。四、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 上字第5998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林季 禾同意擔任友鈦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個人資料以利開 立公司帳戶及承租辦公室,供盧銘麒使用,使盧銘麒得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向附表一編號1 至46所示之被害廠商陸 續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以詐取財物,及基於詐欺得利 之犯意,開立友鈦公司無法兌現之上開支票1 紙,致房東鄭



景瑞陷於錯誤,同意友鈦公司以上開支票給付98年10月份房 租及房屋押金,而詐得使用辦公室之不法利益,遂行其等詐 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是被告林季禾所為,係對於盧銘 麒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資以助力,揆諸上開判 決意旨,自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核被 告林季禾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 第339 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罪。又被告 林季禾以擔任友鈦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此一幫助詐欺之行為, 使被告盧銘麒得向附表一編號1 至46所示之被害廠商陸續訂 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以詐取財物,並向房東鄭景瑞交付 無法兌現之友鈦公司支票作為98年10月份房租及房屋押金, 以詐得使用辦公室之不法利益,幫助被告盧銘麒分別為詐欺 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屬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盧銘 麒向附表一編號1 至46所示被害廠商所詐取之財物高達上千 萬元,而行使予房東鄭景瑞之支票金額為9 萬7600元,故認 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情節較重) 。被告林季禾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438 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件起訴之附表一編 號35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併予審究。
五、爰審酌被告盧銘麒明知並無給付貨款之能力,竟為圖一己私 利,設立虛設公司,僱用不知情之員工,以虛設公司之名義 詐取告訴人之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之利益,造成眾多告訴人蒙 受金錢損失,嚴重擾亂及危害商業交易往來秩序,行為實屬 不該;被告林季禾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營生,一時貪圖小 利,依被告盧銘麒之指示擔任友鈦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幫助 被告盧銘麒實施詐騙行為,使告訴人受有損害,惟念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盧銘麒已 返還附表一編號1 、32、42所示之告訴人部分貨物,且與附 表一編號3 、4 、7 至9 、15、16、18、19、21、24、26、 38、42、4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盡力彌補上開和解之告 訴人所受損害,並獲得各該告訴人之諒解,此有卷附和解書 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5份附卷可參,兼衡被告2 人之品行、 生活狀況、被告林季禾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並及各該告訴人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衡情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及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又 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



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 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 易科罰金,上開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而失其效力,98 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業經修正亦同此見 解,則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 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六、按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在共犯 之一所犯案件諭知沒收之物,在其他共犯另案中仍得諭知沒 收。惟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之 積極或消極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犯有異, 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行犯罪之行 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從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49號、91年度台 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5 、6 、7 、8 、9 、11、27、36所示之物,均 係被告盧銘麒所有供犯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至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非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所生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2至26、28至35、37 至42 所示之物,固均係被告盧銘麒 所有之物,惟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方法亦不足以證明上開扣 案物與本案詐欺犯行有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廠商│訂貨時間│出貨時間│遭詐騙貨物名稱及數量│遭詐騙貨物價│跳票支票內容(新│ 主 文 │
│號│ │(年月日│(年月日│ │格(新臺幣)│臺幣) │ │
│ │ │) │) │ │ │ │ │
├─┼────┼────┼────┼──────────┼──────┼────────┼─────────────────┤
│1 │琳璿有限│①980814│①980903│①滑鼠5000個 │①340000 │⑴票號ACI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公司 │②980824│②980923│②LK有線鍵盤5000個 │②525000 │ 、大眾商業銀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828│③980923│③滑鼠、鍵盤7400個 │③671400 │ 長庚分行、到期│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
│ │代表人即│④980902│④980904│④硬碟15顆 │④48900 │ 日98年10月10日│、5 、6 、7 、8 、9 、11、27、36所│
│ │告訴人:│⑤980909│⑤980911│⑤隨身碟200個 │⑤96000 │ 、金額222,972 │示之物均沒收。 │
│ │陳沛琳。│⑥980909│⑥980911│⑥硬碟80個 │⑥242400 │ 元 │ │
│ │ │⑦980909│⑦980911│⑦滑鼠、鍵盤15000個 │⑦120000 │⑵票號AA0000000 │ │
│ │ │⑧980911│⑧980911│⑧筆記型電腦4台 │⑧98000 │ 、玉山銀行二重│ │
│ │ │⑨980914│⑨980916│⑨隨身碟170個 │⑨102400 │ 分行、發票日98│ │
│ │ │⑩980915│⑩980916│⑩筆記型電腦2台 │⑩49000 │ 年10月14日、金│ │
│ │ │⑪980917│⑪980922│⑪硬碟155個 │⑪386300 │ 額637,875元 │ │
│ │ │⑫980917│⑫980922│⑫隨身碟160個 │⑫84700 │⑶票號AA0000000 │ │
│ │ │⑬980925│⑬981006│⑬筆記型電腦4台 │⑬98000 │ 、玉山銀行二重│ │
│ │ │⑭980925│⑭981006│⑭硬碟80個 │⑭196000 │ 分行、發票日98│ │
│ │ │⑮980925│⑮981006│⑮隨身碟200個 │⑮105000 │ 年11月10日、金│ │
│ │ │⑯980929│⑯981006│⑯隨身碟500個 │⑯241250 │ 額2,207,835 元│ │
│ │ │⑰980929│⑰981006│⑰硬碟500個 │⑰0000000 │ 【起訴書金額誤│ │
│ │ │⑱981002│⑱981007│⑱筆記型電腦50台 │⑱607500 │ 載為「2,207,93│ │
│ │ │⑲981008│⑲981009│⑲筆記型電腦20台 │⑲470000 │ 5元」】 │ │
│ │ │ │ │ │稅金305205 │⑷票號AA000000 0│ │
│ │ │ │ │ │合計 │ 、玉山銀行二重│ │
│ │ │ │ │ │6,387,055元 │ 分行、發票日98│ │
│ │ │ │ │ │ │ 年10月10日、金│ │
│ │ │ │ │ │ │ 額320,250元 │ │
├─┼────┼────┼────┼──────────┼──────┼────────┼─────────────────┤
│2 │利來客股│①980828│①980831│①墨水夾9個 │①2772 │⑴票號HW0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份有限公│②980828│②980831│②列表機色帶5個 │②445 │ 、發票日期98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831│③980901│③墨水夾20個 │③11450 │ 10月8日、金額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
│ ├────┤④980831│④980901│④墨水夾3個 │④717 │ 88,302元 │、5 、6 、7 、8 、9、11、27、36所 │
│ │代表人:│⑤980908│⑤980909│⑤墨水夾9個 │⑤3066 │⑵票號HW00000000│示之物均沒收。 │
│ │畢嘉禾;│⑥980909│⑥980910│⑥墨水夾8個 │⑥3990 │ 、發票日期98年│ │
│ │告訴代理│⑦980909│⑦980910│⑦墨水夾4個 │⑦2260 │ 10月14日、金額│ │
│ │人:林谷│⑧980910│⑧980911│⑧列表機色帶118個 │⑧16740 │ 39,804元 │ │
│ │坪。 │⑨980910│⑨980911│⑨墨水夾3個 │⑨1760 │⑶票號HW00000000│ │
│ │ │⑩980911│⑩980914│⑩墨水夾1個 │⑩500 │ 、發票日期98年│ │
│ │ │⑪980914│⑪980915│⑪列表機色帶4個 │⑪1520 │ 10月25日、金額│ │
│ │ │⑫980915│⑫980916│⑫墨水夾20個 │⑫6160 │ 7,145元 │ │
│ │ │⑬980917│⑬980918│⑬手推車1台 │⑬1000 │ │ │
│ │ │⑭980917│⑭980918│⑭墨水夾8個【起訴書 │⑭2576 │ │ │
│ │ │⑮980918│⑮980921│ 誤載為「7個」】 │⑮820 │ │ │
│ │ │⑯980923│⑯980924│⑮墨水夾1個 │⑯10678 │ │ │
│ │ │⑰980923│⑰980924│⑯墨水夾23個 │⑰308 │ │ │
│ │ │⑱980924│⑱980925│⑰墨水夾1個 │⑱1365 │ │ │
│ │ │⑲980924│⑲980925│⑱墨水夾3個 │⑲3185 │ │ │
│ │ │⑳980925│⑳980928│⑲墨水夾7個 │⑳9705 │ │ │
│ │ │㉑980925│㉑980928│⑳墨水夾23個 │㉑3080 │ │ │
│ │ │㉒980928│㉒980929│㉑墨水夾10個 │㉒2625 │ │ │
│ │ │㉓980929│㉓980930│㉒墨水夾5個 │㉓820 │ │ │
│ │ │㉔980929│㉔980930│㉓墨水夾1個 │㉔12824 │ │ │
│ │ │㉕980930│㉕981001│㉔墨水夾36個 │㉕3360 │ │ │
│ │ │㉖981005│㉖981006│㉕墨水夾6個 │㉖4910 │ │ │
│ │ │㉗981006│㉗981007│㉖墨水夾7個 │㉗14250 │ │ │
│ │ │㉘981008│㉘981009│㉗墨水夾21個 │㉘5617 │ │ │
│ │ │㉙981008│㉙981009│㉘墨水夾13個 │㉙308 │ │ │
│ │ │ │ │㉙墨水夾1個 │稅金644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35,251元 │ │ │
├─┼────┼────┼────┼──────────┼──────┼────────┼─────────────────┤
│3 │中日股份│①980803│①980803│①鐵櫃6個 │①17500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②980817│②980817│②沙發1組 │②30975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817│③980817│③數位電話1台 │③2090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代表人:│④980818│④980918│④沙發1組 │④25000 │ │、6、7、8、9、11、27所示之物均沒收│
│ │余玉枝;│⑤980818│⑤980918│⑤茶几1組 │⑤3800 │ │。 │
│ │告訴代理│⑥980818│⑥980918│⑥辦公桌1張 │⑥24300 │ │ │
│ │人:曹漢│⑦980818│⑦980918│⑦辦公椅1張 │⑦6800 │ │ │
│ │雄。 │⑧980818│⑧980918│⑧鐵櫃6個 │⑧17500 │ │ │
│ │ │⑨980930│⑨980930│⑨辦公桌1張 │⑨23535 │ │ │




│ │ │⑩980930│⑩980930│⑩辦公桌1張 │⑩3885 │ │ │
│ │ │⑪980930│⑪980930│⑪秘書桌1張 │⑪1008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65,465元 │ │ │
├─┼────┼────┼────┼──────────┼──────┼────────┼─────────────────┤
│4 │宏崑貿易│①980705│①980707│①計算機9台 │①446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股份有限│②980714│②980716│②計算機3台 │②141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 │③980714│③980716│③色帶10個 │③2110 │ 分行、發票日期│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④980725│④980727│④計算機11台 │④3641 │ 98年10月10日、│、6、7、8、9、11、27所示之物均沒收│
│ │代表人:│⑤980725│⑤980727│⑤鬧鐘156個 │⑤59280 │ 金額7,980元 │。 │
│ │紀正昭;│⑥980802│⑥980804│⑥計算機20台 │⑥3600 │⑵票號ACI0000000│ │
│ │告訴代理│⑦980802│⑦980804│⑦鬧鐘198台 │⑦49500 │ 、大眾商業銀行│ │
│ │人:蘇志│⑧980815│⑧980817│⑧計算機30台 │⑧9028 │ 長庚分行、到期│ │
│ │成。 │⑨980815│⑨980817│⑨鬧鐘48台 │⑨11605 │ 日98年10月10日│ │
│ │ │⑩980822│⑩980824│⑩計算機12台 │⑩2514 │ 、金額139,168 │ │
│ │ │⑪980905│⑪980907│⑪計算機11台 │⑪2644 │ 元 │ │
│ │ │⑫980905│⑫980907│⑫色帶14個 │⑫2860 │ │ │
│ │ │⑬980908│⑬980910│⑬計算機2台 │⑬1440 │ │ │
│ │ │⑭980915│⑭980917│⑭計算機2台 │⑭1540 │ │ │
│ │ │⑮981004│⑮981006│⑮標籤機2台 │⑮490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60,532元 │ │ │
├─┼────┼────┼────┼──────────┼──────┼────────┼─────────────────┤
│5 │星恩科技│①980721│①980721│①文具一批 │①11496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有限公司│②980727│②980727│②文具一批 │②16821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731│③980731│③文具一批 │③27216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
│ │代表人即│④980812│④980812│④文具一批 │④19495 │ │、5 、6 、7 、8 、9 、11、27所示之│
│ │告訴人:│⑤980817│⑤980817│⑤文具一批 │⑤22560 │ │物均沒收。 │
│ │林子夏。│⑥980817│⑥980817│⑥文具一批 │⑥33808 │ │ │
│ │ │⑦980817│⑦980817│⑦文具一批 │⑦14952 │ │ │
│ │ │⑧980817│⑧980817│⑧文具一批 │⑧1728 │ │ │
│ │ │⑨980820│⑨980820│⑨文具一批 │⑨5658 │ │ │
│ │ │⑩980820│⑩980820│⑩文具一批 │⑩7467 │ │ │
│ │ │⑪980820│⑪980820│⑪文具一批 │⑪6480 │ │ │
│ │ │⑫980821│⑫980821│⑫文具一批 │⑫480 │ │ │
│ │ │⑬980826│⑬980826│⑬文具一批 │⑬2532 │ │ │
│ │ │⑭980826│⑭980826│⑭文具一批 │⑭16200 │ │ │
│ │ │⑮980826│⑮980826│⑮文具一批 │⑮12054 │ │ │
│ │ │⑯980901│⑯980901│⑯文具一批 │⑯18792 │ │ │
│ │ │⑰980901│⑰980901│⑰文具一批 │⑰33403 │ │ │




│ │ │⑱980901│⑱980901│⑱文具一批 │⑱11202 │ │ │
│ │ │⑲980903│⑲980903│⑲文具一批 │⑲17086 │ │ │
│ │ │⑳980903│⑳980903│⑳文具一批 │⑳15660 │ │ │
│ │ │㉑980903│㉑980903│㉑文具一批 │㉑18600 │ │ │
│ │ │㉒980903│㉒980903│㉒文具一批 │㉒24966 │ │ │
│ │ │㉓980903│㉓980903│㉓文具一批 │㉓16848 │ │ │
│ │ │㉔980903│㉔980903│㉔文具一批 │㉔12414 │ │ │
│ │ │㉕980904│㉕980904│㉕文具一批 │㉕57225 │ │ │
│ │ │㉖980904│㉖980904│㉖文具一批 │㉖336 │ │ │
│ │ │㉗980907│㉗980907│㉗文具一批 │㉗41600 │ │ │
│ │ │㉘980908│㉘980908│㉘文具一批 │㉘4644 │ │ │
│ │ │㉙980908│㉙980908│㉙文具一批 │㉙20232 │ │ │
│ │ │㉚980908│㉚980908│㉚文具一批 │㉚76500 │ │ │
│ │ │㉛980908│㉛980908│㉛文具一批 │㉛6048 │ │ │
│ │ │㉜980909│㉜980909│㉜文具一批 │㉜2574 │ │ │
│ │ │㉝980910│㉝980910│㉝文具一批 │㉝70508 │ │ │
│ │ │㉞980910│㉞980910│㉞文具一批 │㉞51500 │ │ │
│ │ │㉟980914│㉟980914│㉟文具一批 │㉟78000 │ │ │
│ │ │㊱980916│㊱980916│㊱文具一批 │㊱88400 │ │ │
│ │ │㊲980917│㊲980917│㊲文具一批 │㊲16676 │ │ │
│ │ │㊳980917│㊳980917│㊳文具一批 │㊳66000 │ │ │
│ │ │㊴980917│㊴980917│㊴文具一批 │㊴4104 │ │ │
│ │ │㊵980921│㊵980921│㊵文具一批 │㊵117000 │ │ │
│ │ │㊶980922│㊶980922│㊶文具一批 │㊶19247 │ │ │
│ │ │㊷980923│㊷980923│㊷文具一批 │㊷39600 │ │ │
│ │ │㊸980924│㊸980924│㊸文具一批 │㊸34800 │ │ │
│ │ │㊹980924│㊹980924│㊹文具一批 │㊹540 │ │ │
│ │ │㊺981001│㊺981001│㊺文具一批 │㊺38640 │ │ │
│ │ │㊻981001│㊻981001│㊻文具一批 │㊻10860 │ │ │
│ │ │㊼981001│㊼981001│㊼文具一批 │㊼10512 │ │ │
│ │ │㊽981009│㊽981009│㊽文具一批 │㊽28800 │ │ │
│ │ │㊾981009│㊾981009│㊾文具一批 │㊾43308 │ │ │
│ │ │㊿981009│㊿981009│㊿文具一批 │㊿1084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306,412元 │ │ │
├─┼────┼────┼────┼──────────┼──────┼────────┼─────────────────┤
│6 │佑安國際│①980828│①980831│①無線電對講機50台 │①7875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有限公司│②980907│②980909│②無線電對講機80台 │②12600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917│③980921│③無線電對講機50台 │③78750 │ 分行、發票日期│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
│ │代表人即│④981005│④981007│④無線電對講機70台 │④110250 │ 98年10月30日、│、5 、6 、7 、8 、9 、11、27、36所│




│ │告訴人:│ │ │ │合計 │ 金額204,750元 │示之物均沒收。 │
│ │尹俊翔。│ │ │ │393,750元 │⑵票號ACI0000000│ │
│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 │
│ │ │ │ │ │ │ 長庚分行、到期│ │
│ │ │ │ │ │ │ 日98年11月10日│ │
│ │ │ │ │ │ │ 、金額78,750元│ │
├─┼────┼────┼────┼──────────┼──────┼────────┼─────────────────┤
│7 │開駿實業│①980729│①980729│①墨水夾13個 │①5594 │票號ACI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②980803│②980803│②墨水夾13個 │②7938 │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804│③980804│③墨水夾3個 │③1244 │分行、到期日98年│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代表人即│④980804│④980804│④墨水夾18個 │④5223 │10月10日、金額 │、6 、7 、8 、9 、11、27、36所示之│
│ │告訴人:│⑤980806│⑤980806│⑤墨水夾一批 │⑤13865 │134,380元 │物均沒收。 │
│ │陳子龍。│⑥980806│⑥980806│⑥墨水夾2個 │⑥1947 │ │ │
│ │ │⑦980806│⑦980806│⑦墨水夾4個 │⑦1827 │ │ │
│ │ │⑧980810│⑧980810│⑧墨水夾13個 │⑧7078 │ │ │
│ │ │⑨980810│⑨980810│⑨墨水夾一批 │⑨10126 │ │ │
│ │ │⑩980806│⑩980806│⑩印表機2台 │⑩10605 │ │ │
│ │ │⑪980811│⑪980811│⑪印表機4台 │⑪21210 │ │ │
│ │ │⑫980813│⑫980813│⑫印表機5台 │⑫26513 │ │ │
│ │ │⑬980824│⑬980824│⑬印表機4台 │⑬21210 │ │ │
│ │ │⑭980827│⑭980827│⑭印表機7台 │⑭37118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71,498元 │ │ │
│ ├────┼────┼────┼──────────┼──────┼────────┤ │
│ │弘盛資訊│980901 │980901 │印表機5台 │26,513元 │無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代表人即│ │ │ │ │ │ │
│ │告訴人:│ │ │ │ │ │ │
│ │陳子龍。│ │ │ │ │ │ │
├─┼────┼────┼────┼──────────┼──────┼────────┼─────────────────┤
│8 │立光科技│①980930│①980930│①墨水夾35瓶 │①10101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國際股份│②980930│②980930│②墨水夾10瓶 │②126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有限公司│③981005│③981005│③墨水夾20瓶 │③9744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④981006│④981006│④墨水夾4組 │④8190 │ │、6 、7 、8 、9 、11、27、36所示之│
│ │代表人:│⑤981008│⑤981008│⑤墨水夾10組 │⑤19047 │ │物均沒收。 │
│ │沈春長;│ │ │ │合計 │ │ │
│ │告訴代理│ │ │ │48,342元 │ │ │
│ │人:陳顏│ │ │ │ │ │ │
│ │生。 │ │ │ │ │ │ │




├─┼────┼────┼────┼──────────┼──────┼────────┼─────────────────┤
│9 │歌德森企│①980806│①980811│①無線麥克風4組 │①19200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業有限公│②980814│②980817│②無線麥克風10組 │②4300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825│③980826│③無線麥克風20組 │③76000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④980907│④980908│④無線麥克風25組 │④110000 │ │、6 、7 、8 、9 、11、27、36所示之│
│ │代表人:│⑤980915│⑤980915│⑤無線麥克風14組 │⑤62200 │ │物均沒收。 │
│ │蔡燦薰;│ │ │ │合計 │ │ │
│ │告訴代理│ │ │ │31,400元 │ │ │
│ │人:曾銘│ │ │ │ │ │ │
│ │華。 │ │ │ │ │ │ │
├─┼────┼────┼────┼──────────┼──────┼────────┼─────────────────┤
│10│利士多國│①980910│①980910│①克污靈拖靶200組 │①11600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際有限公│②980910│②980910│②克污靈拖靶200組 │②1400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921│③980921│③克污靈拖靶350組 │③203000 │ 分行、發票日98│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④980921│④980921│④克污靈拖靶350組 │④24500 │ 年10月10日、金│、6 、7 、8 、9 、11、27、36所示之│
│ │代表人:│⑤980924│⑤980924│⑤克污靈拖靶330組 │⑤191400 │ 額136,500元 │物均沒收。 │
│ │陳詠森;│ │ │ │稅金27445 │⑵票號AA0000000 │ │
│ │告訴代理│ │ │ │合計 │ 、玉山銀行二重│ │
│ │人:匡惠│ │ │ │576,345元 │ 分行、發票日98│ │
│ │瑛。 │ │ │ │ │ 年10月25日、金│ │
│ │ │ │ │ │ │ 額200,970元 │ │
│ │ │ │ │ │ │⑶票號AA0000000 │ │
│ │ │ │ │ │ │ 、玉山銀行二重│ │
│ │ │ │ │ │ │ 分行、發票日98│ │
│ │ │ │ │ │ │ 年10月22日、金│ │
│ │ │ │ │ │ │ 額238,875元 │ │
├─┼────┼────┼────┼──────────┼──────┼────────┼─────────────────┤
│11│威利數位│①980826│①980826│①37吋液晶顯示器3台 │①5310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科技有限│②980827│②980827│②42吋液晶顯示器1台 │②2205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 │③980902│③980902│③42吋液晶顯示器4台 │③88200 │ 分行、發票日98│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④980907│④980907│④42吋液晶顯示器4台 │④88200 │ 年10月30日、金│、6 、7 、8 、9 、11、27、36所示之│
│ │代表人:│⑤980906│⑤980906│⑤42吋液晶顯示器2台 │⑤44100 │ 額220,500元 │物均沒收。 │
│ │賴信德;│⑥980909│⑥980909│⑥42吋液晶顯示器10台│⑥220500 │⑵票號AA0000000 │ │
│ │告訴代理│ │ │ │合計 │ 、玉山銀行二重│ │
│ │人:賴宇│ │ │ │516,150元 │ 分行、發票日98│ │
│ │宏。 │ │ │ │ │ 年10月10日、金│ │
│ │ │ │ │ │ │ 額295,650元 │ │
├─┼────┼────┼────┼──────────┼──────┼────────┼─────────────────┤
│12│捷元股份│①980901│①980901│①WD硬碟15台 │①43313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有限公司│②980904│②980904│②CPU15個 │②4095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911│③980911│③CPU5個 │③13650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
│ │代表人:│ │ │ │合計 │ │、5 、6 、7 、8 、9 、11、27、36所│
│ │黃偉祥;│ │ │ │97,913元 │ │示之物均沒收。 │
│ │告訴代理│ │ │ │ │ │ │
│ │人:詹家│ │ │ │ │ │ │
│ │宜。 │ │ │ │ │ │ │
├─┼────┼────┼────┼──────────┼──────┼────────┼─────────────────┤
│13│昌達科技│①980729│①980730│①DVD光碟片200筒 │①6825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股份有限│②980812│②980813│②DVD光碟片204筒 │②69615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 │③981005│③981006│③DVD光碟片400筒 │③136500 │ 分行、發票日98│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
│ ├────┤④981006│④981007│④DVD光碟片200筒 │④68250 │ 年10月10日、金│、5 、6 、7 、8 、9 、11、27、36所│
│ │代表人:│⑤981011│⑤981012│⑤電腦螢幕18台 │⑤94500 │ 額137,865元。 │示之物均沒收。 │
│ │徐麗琴;│ │ │ │合計 │⑵票號AA0000000 │ │
│ │告訴代理│ │ │ │437,115元 │ 、玉山銀行二重│ │
│ │人:徐三│ │ │ │ │ 分行、發票日98│ │
│ │吉。 │ │ │ │ │ 年10月15日、金│ │
│ │ │ │ │ │ │ 額204,750元 │ │
├─┼────┼────┼────┼──────────┼──────┼────────┼─────────────────┤
│14│寶利登實│①980727│①980801│①影印紙450包 │①42525 │票號ACI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業有限公│②980803│②980803│②影印紙300包 │②28350 │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806│③980806│③影印紙200包 │③18900 │分行、到期日98年│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
│ ├────┤④980811│④980811│④影印紙300包 │④28350 │10月10日、金額 │、5 、6 、7 、8 、9 、11、27、36所│
│ │代表人:│⑤980819│⑤980819│⑤影印紙300包 │⑤28350 │146,475元 │示之物均沒收。 │
│ │籃美娥;│⑥980901│⑥980826│⑥影印紙300包 │⑥28350 │ │ │
│ │告訴代理│⑦980901│⑦980902│⑦影印紙300包 │⑦28350 │ │ │
│ │人:林靜│⑧980907│⑧980907│⑧影印紙300包 │⑧28350 │ │ │
│ │芳。 │⑨980911│⑨980911│⑨影印紙450包 │⑨42525 │ │ │
│ │ │⑩980916│⑩980916│⑩影印紙200包 │⑩18900 │ │ │
│ │ │⑪980922│⑪980922│⑪影印紙450包 │⑪42525 │ │ │
│ │ │⑫980927│⑫981001│⑫影印紙450包 │⑫42525 │ │ │
│ │ │⑬981008│⑬981008│⑬影印紙350包 │⑬5691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434,910元 │ │ │
├─┼────┼────┼────┼──────────┼──────┼────────┼─────────────────┤
│15│明暘資訊│①981008│①981008│①筆記型電腦3台 │①82857 │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②981008│②981008│②筆記型電腦5台 │②147620 │玉山銀行二重分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稅金11524 │、發票日98年10月│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代表人即│ │ │ │合計 │23日、金額242,00│、6 、7 、8 、9 、11、27、36所示之│
│ │告訴人:│ │ │ │242,001元 │1元 │物均沒收。 │
│ │李德隆。│ │ │ │ │ │ │




├─┼────┼────┼────┼──────────┼──────┼────────┼─────────────────┤
│16│橋誼實業│①980724│①980727│①傳真紙420捲 │①13054 │票號ACI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②980724│②980727│②傳真紙13箱 │②4725 │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731│③980803│③傳真紙294捲 │③8466 │分行、到期日98年│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4、5 │
│ │代表人:│④980731│④980803│④傳真紙6箱 │④1849 │10月10日、金額 │、6 、7 、8 、9 、11、27、36所示之│
│ │孔令尹;│⑤980808│⑤980811│⑤傳真紙30捲 │⑤3780 │47,586元 │物均沒收。 │
│ │告訴代理│⑥980818│⑥980821│⑥傳真紙356捲 │⑥10735 │ │ │
│ │人:何采│⑦980818│⑦980821│⑦傳真紙13箱 │⑦4977 │ │ │
│ │縈。 │⑧980825│⑧980828│⑧模造紙400捲 │⑧4095 │ │ │
│ │ │⑨980825│⑨980828│⑨傳真紙13箱 │⑨4536 │ │ │
│ │ │⑩980825│⑩980828│⑩傳真紙664捲 │⑩19001 │ │ │
│ │ │⑪980831│⑪980903│⑪轉寫紙46支 │⑪4032 │ │ │
│ │ │⑫980901│⑫980904│⑫傳真紙672捲 │⑫17640 │ │ │
│ │ │⑬980901│⑬980904│⑬傳真紙15箱 │⑬5607 │ │ │
│ │ │⑭980907│⑭980910│⑭傳真紙592捲 │⑭17892 │ │ │
│ │ │⑮980907│⑮980910│⑮傳真紙33箱 │⑮12453 │ │ │
│ │ │⑯980913│⑯980916│⑯傳真紙300捲 │⑯10584 │ │ │
│ │ │⑰980913│⑰980916│⑰傳真紙26箱 │⑰9429 │ │ │
│ │ │⑱980920│⑱980923│⑱傳真紙720捲 │⑱17640 │ │ │
│ │ │⑲980926│⑲980929│⑲傳真紙42箱 │⑲139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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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冠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