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男代號0000.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23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 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 男(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因家暴妨害 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同日庭諭暨執行羈押,並自101 年3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在案(見本院101 年4 月12日被告準備程序筆錄、同年5 月 10日被告審判筆錄),核與證人A 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情節相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對A 女實施強制性交犯罪 之虞;參以本案被告於酒後屢對A 女為性交行為,違反人常 ,將其女兒充作洩慾工具之行徑,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5 月2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 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