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田宛婷
田潔璽
田楓儀
田雙榆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田義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游旺盛 男五十一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C■C一六二一五六號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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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被告田景文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媛
法官 李 世 華
法官 湯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