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施秀華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42,29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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