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57號
CHDV,101,訴,457,201205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霈淳
被   告 上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木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上展事業有限公司給付購買電 氣產品之貨款。惟該公司登記之所在地為南投縣草屯鎮○○ 里○○路158巷65弄7號一樓,有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1/1頁


參考資料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展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