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原 告 高雙全
朱祐賢
楊士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溪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1,69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35 萬9,957 元(計算式:16,000×525.28×30612/4800
0 =5,359,95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
064 元,原告僅繳納1 萬1,692 元,尚欠4 萬2,37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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