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之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6,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