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4號
CHDV,101,訴,164,2012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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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之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6,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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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