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09號
CHDV,101,補,209,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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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福建宏瑋鞋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响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吉武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405元(其請求給付人民幣628,752元,以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達本
院之日,即民國101年4月24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之匯率:1比4.772元換算,為新臺幣3,000,4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30,299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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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建宏瑋鞋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