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07號
CHDV,101,補,207,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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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寶專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
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093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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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