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4號
CHDV,101,補,194,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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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被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76,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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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