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麗香
被 告 謝日新
被 告 陳廷瑛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具狀提起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255元(以原告所述合夥財產即北斗鎮遠東戲院建物全
部現值365,100元,按原告股權比例百分之二十計算),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