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喪葬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1年度,18號
CHDV,101,家簡,18,2012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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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榮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等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101年度家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
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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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