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洪傅淑珍
相 對 人 楊崇仁
相 對 人 楊俊湧
相 對 人 楊俊銘
相 對 人 林純萱
相 對 人 林幸妙
相 對 人 林雅惠
相 對 人 楊松森
相 對 人 楊羅岸
相 對 人 楊哲夫
相 對 人 楊老來
相 對 人 楊淞傑
相 對 人 楊科
相 對 人 楊志
相 對 人 楊健民
相 對 人 楊俊庭
相 對 人 楊蔡變
相 對 人 楊秀鳯
相 對 人 陳楊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楊松森負擔百分之6,被告楊志負擔百分之17,被告楊哲夫 、楊老來、楊淞傑、楊科、楊志、楊健民、楊俊庭、楊蔡變
、楊秀鳳、陳楊秀卿連帶負擔百分之4,被告楊崇仁、楊俊 湧、楊俊銘、林純萱、林幸妙、林雅惠連帶負擔百分之4, 被告楊老來負擔百分之2,被告楊淞傑負擔百分之3,被告楊 健民負擔百分之11,被告楊科負擔百分之17,、楊俊庭負擔 百分之17,被告楊哲夫、楊羅岸各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 負擔。全案業於民國101年3月15日確定。經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 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 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 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 ,但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
│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預納人 │
├────────┼───────┼────────┤
│第一審裁判費 │ 24,661元 │ 聲請人 │
├────────┼───────┼────────┤
│複丈費(一) │ 8,150元 │ 聲請人 │
├────────┼───────┼────────┤
│複丈費(二) │ 19,200元 │ 聲請人 │
├────────┼───────┼────────┤
│複丈費(三) │ 19,350元 │ 聲請人 │
├────────┼───────┼────────┤
│勘查費 │ 12,150元 │ 聲請人 │
├────────┼───────┼────────┤
│鑑價費 │ 40,000元 │ 聲請人 │
├────────┼───────┼────────┤
│合計 │ 123,511元 │ │
└────────┴───────┴────────┘
┌───────────────────────┐
│附表 │
├───────┬──────┬────────┤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 │之比例 │訟費用額 │
├───────┼──────┼────────┤
│楊松森 │ 百分之 6 │ 7411元 │
├───────┼──────┼────────┤
│楊志 │ 百分之 17 │ 20997元 │
├───────┼──────┼────────┤
│楊哲夫、楊老來│ │ │
│、楊淞傑、楊科│連帶負擔百分│ 4940元 │
│、楊志、楊健民│之4 │ │
│、楊俊庭、楊蔡│ │ │
│變、楊秀鳳、陳│ │ │
│楊秀卿 │ │ │
├───────┼──────┼────────┤
│楊崇仁、楊俊湧│連帶負擔百分│ 4940元 │
│、楊俊銘、林純│之4 │ │
│萱、林幸妙、林│ │ │
│雅惠 │ │ │
├───────┼──────┼────────┤
│楊老來 │百分之2 │ 2470元 │
├───────┼──────┼────────┤
│楊淞傑 │百分之3 │ 3705元 │
├───────┼──────┼────────┤
│楊健民 │百分之11 │ 13586元 │
├───────┼──────┼────────┤
│楊科 │百分之17 │ 20997元 │
├───────┼──────┼────────┤
│楊俊庭 │百分之17 │ 20997元 │
├───────┼──────┼────────┤
│楊哲夫 │百分之4 │ 4940元 │
├───────┼──────┼────────┤
│楊羅岸 │百分之4 │ 4940元 │
└───────┴──────┴────────┘
備註:
各共有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金額單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