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 務 人 羅元富
債 務 人 羅源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五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