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債 權 人 黃怡甄
債 務 人 吳王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