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愛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零叁佰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愛雯於民國92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99年08月1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 月24日止累計195,196
元正未給付,其中124,904元為本金;70,29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愛雯於民國93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24日
止累計367,768元正未給付,(其中276,860元為本金,
90,9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愛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24日止累計
317,349元正未給付,其中184,889元為消費款;
132,460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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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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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愛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24904│ │5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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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愛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6860│ │5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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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黃愛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4889│ │5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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