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978號
CHDV,101,司促,6978,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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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振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振龍於民國98年5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7715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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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